关于会员会费收缴使用的管理规定(试行)

关于会员会费收缴使用的管理规定(试行)

2020-12-03 09:46 | 未知 |

关于会员会费收缴使用的管理规定(试行)

 

为了规范校友会会费的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规定:

一、   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是会员制的社团组织,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。不缴纳会费的只能视为校友,而不是会员。

二、   主动缴纳会费是一种组织观念和团队精神的体现,是校友会会员应尽的义务。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,将视为自动退会。

三、   暂无分部编制的校友会会员直接向秘书处缴纳会费,有分部隶属关系的会员可向分部缴纳。

四、   根据有关规定,校友会基本会费暂定为40/年,其中20元为母校年度捐款,20元用作天津校友会活动经费。有分部隶属关系的会员会费暂定为50/年,其中10元留作各分部的活动经费。校友当年如果已经向清华校友总会直接缴纳了20元年度捐款,应尽快通知秘书处,这部分会费当年不再向天津校友会缴纳。

五、   校友会在财务管理上设立会费收支科目,设专人负责管理,确保会费收支清晰、规范。每年年底,校友会秘书处将向全体校友会会员公布年度会费收缴、使用的情况。校友会会员有权监督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清华大学天津校友会

20129